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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应继续放大惩罚性赔偿金额度

时间:2013-08-19 16:53:02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媛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基于上述原因,刘远景认为应继续放大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额度。鉴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健全,经营者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的情形时有发生,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

  “从2009年开始,我就一直主张‘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现在看来,这八个字还得加字,‘下要保底’要保什么底?保底要夯实。”刘俊海建议,“借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经验,能不能规定十倍以上?我看把‘以下’都改为‘以上’比较好。有人说十倍是不是太多了,比如200万元买套房,十倍就是2000万元。但在我看来,如果真的要使用十倍惩罚赔偿,就没有一个商家敢于欺诈了。”

  刘远景建议草案针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赔偿下限,例如:针对欺诈情形,赔偿金额不低于商品价款的十倍或消费者损失的三倍(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案);针对重大过失情形,赔偿金额不低于商品价款的五倍或消费者损失的两倍;针对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赔偿金额不低于消费者损失的十倍(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

  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意见不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张严方也注意到了第二款的计算方式。

  “以实际损失来赔偿,这种计算标准是对原有消法的一大突破。”张严方说,“但是,就如很多专家学者所说的一样,赔偿倍数还值得商榷。食品安全法的赔偿倍数已经达到十倍,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有一个更宽或者说更具前瞻性的规定?其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是指价款而不是实际损失的十倍。可想而知,一桶奶粉的十倍是不足以赔偿一个孩子所受的损失。就是说如果是损失的十倍,可能会更严密一些。”

  刘俊海则将注意力放在了“实际损失”的定义上,他指出,“所受实际损失通常是比价款要高,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在这里要明确,实际损失应当包括消费者由此遭受的各种实际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务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都应该计算在内。”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内,刘俊海给出了肯定答案。张严方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如不涉及财产只涉及精神上的问题,就不存在惩罚性赔偿,而更适用侵权行为法,消法没有必要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记者 张媛)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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