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被告徐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岳普湖县阳光小区门前路段倒车时,将在小区门前路边步行的8旬老人撞伤,造成原告张某某右侧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左侧3、4、5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右下颌部撕裂伤、右肩部软组织损失等。为治疗老人伤情,原告张某某已经花费医疗费等4.9万元。
在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徐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经法院调解,双方最后握手言和,被告徐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4万元。(通讯员 李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