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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中街道办事处成功调解一起赔偿纠纷

时间:2014-01-21 17:07:3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韩斌
导读: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一起没有“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一起没有“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13年10月23日,家住禹城市花园小区的程某刚出小区门口就被身后李某所起电动三轮车撞伤,导致右肱骨外侧骨折,住院花费1.4万余元。由于程某与李某相识,李某当时也答应赔偿程某的全部损失,因此事故发生时程某并未报警。没想到,之后李某除了让侄子给程某送去1000元外,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程某声称:事故没有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不一定是我的,我不能赔偿。无奈之下,李某到市中办调委会寻求帮助。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人员对案例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发生事故后因双方相识未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没有保存,缺乏第一手资料,无法判断事故责任。要顺利调处此案,突破点就在于尽可能地还原事故现场,理清事故责任归属。调解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对程某、李某进行询问,听取双方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一路调取小区门口监控资料,寻求在场目击证人。现场录像资料显示:事发时,程某在小区门口正常行走,身后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开出小区时东张西望,并未注意前方的程某,不慎将李某撞伤。对录像中出现的目击证人的询问,也与录像显示相吻合。由此可以认定,事故责任确在李某一方,李某应当承担对程某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李某同意赔偿程某全部损失,双方言归于好。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因为没有及时报警取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造成了“索赔难”的后果。调解人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留取经双方签字的记录事故发生过程的书面材料,为您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取充分保障。(通讯员 韩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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