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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托人“走后门” 要钱成苦恼

时间:2013-11-15 09:30:3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邹爱东
导读: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有关“走后门”的诉讼纠纷。5年前原告托关系走后门,事没办成,钱也没要回。

    当今社会,通过花钱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来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孰不知,托关系、走后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假如事情办不成,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还真麻烦。

  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有关“走后门”的诉讼纠纷。5年前原告托关系走后门,事没办成,钱也没要回。

  事情是这样的,毛某与王某是朋友。2008年1月,毛某给王某5万元“办事费”,委托王某给他联系货运车皮,当时,王某给毛某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之后,王某没有办成事,也不给毛某返还“办事费”,毛某多次索要无果引发诉讼。庭审中,王某对毛某当初委托的事及自己书写的借条没有异议,但辩称他已将这笔钱交给上面“办事”的人,事没办成,“办事人”已将钱退给他的朋友姚某,钱被姚某用了,应由姚某还款。这话让毛某感到很没道理:我并不认识姚某,我当时把钱交给了你,自然该问你要钱。毛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退还他5万元钱及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毛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只能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行为。因此,凡是民事行为的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民事行为的内容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办理车皮事宜应当是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本案中当事人毛某和王某通过托熟人、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该事宜,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故双方的协议属于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将收取的5万元返还给毛某,王某提出已将办理受托事项的5万元转交给姚某的主张,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可作另案处理。(通讯员 邹爱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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