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化名)倒车时不慎将闫小平(化名)撞死,之后主动向闫小平亲属赔偿1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8月18日10时许,吴江驾驶新M3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和静县23团亚泰路(正在修路、禁止通行)倒车时不慎将在该路段行走的闫小平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吴江向和静县公安局报警,守候案发现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认定,死者闫小平死因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9月5日,吴江与闫小平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2012年9月3日,吴江向闫小平亲属共计支付赔偿款135000元,并取得其亲属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驾驶车辆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吴江在案发后守候现场,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主动履行赔偿款,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和静县人民法院遂依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