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杨玉(化名)与陈强(化名)却因耕地纠纷相互动手撕扯,致使杨玉受伤住院,最终杨玉将陈强诉至法院。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强赔偿原告杨玉各项经济损失3097.6元。
杨玉与陈强种植的土地相邻,2011年5月2日,杨玉到自己地里发现邻居陈强耕种土地越界,遂拦住陈强要求停止播种,陈强说自己并没越界,相互发生争执并动手撕扯中致杨玉摔倒受伤。杨玉于2011年5月2日在和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5月13日出院。产生医疗费2900.2元。诊断结果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建议门诊随访;定期复查;功能锻炼;休息1月。治疗期间支出伤残鉴定费100元,交通费20元。杨玉、陈强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争。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伤害造成的相关费用。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杨玉因邻里琐事与被告陈强发生争议,本应通过协商或请求相关部门处理,但双方未保持冷静,在争执撕扯过程中致原告杨玉摔倒受伤,被告陈强理应对原告杨玉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杨玉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保持冷静,不应影响被告陈强的正常耕种及对被告陈强财物予以破坏,其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杨玉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杨玉受伤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00.2元(2575.2元+225元+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11天×25元/天);误工费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交通费以相应票据为准为20元;以上合计6195.2元。法院对原告杨玉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被告陈强承担3097.6元(6195.2元×50%),遂依法判决被告陈强赔偿原告杨玉各项经济损失3097.6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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