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化名)辣子地被水淹了,不分青红皂白找相邻地块的赵四(化名)理论,并将其打伤,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文赔偿原告赵四各项经济损失6448.3元。
赵四与钱文种植的土地相邻,2012年7月16日钱文因辣子地被水淹了一事殴打赵四致使其受伤。赵四于2012年7月16日在和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7日,于2012年7月23日出院,诊断结果为:左侧面部及左眼眶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一周;定期复查。赵四于2012年8月22日再次在和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6日,于2012年8月28日出院。诊断结果为头晕原因待查,脑外伤综合症。建议定期复查,休息一周;加强营养;避免重体力劳动。赵四两次住院治疗及检查共产生医疗费4691.4元。治疗期间支出鉴定费100元,交通费32元。赵四、钱文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争。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造成伤害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钱文因邻里琐事致使原告赵四受伤,理应对赵四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四第二次住院治疗与第一次住院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钱文承担。因原告赵四种植的系玉米,被告钱文种植的系辣椒,两种作物对水分的需求不同,因他人地里渗水经原告地跑到被告地里,致使被告种植的辣椒死亡,原告对自己的土地负有管理责任,原告对本次事件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91.4元(2158.75元+2174.62元+22.63元+15.4元+220元+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元(13天×25元/天);误工费2862元(27天×106元/天);营养费150元(6天×25元/天);交通费结合实际票据以32元为准;以上合计8060.4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6448.3元(8060.4元×80%)。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四各项经济损失6448.3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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