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哈密中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2012年3月,上诉人李某夫妇在儿子发生车祸后获得了一笔赔偿款,其中含有孙女小丽的份额,但因儿子生前已与儿媳离婚,且孙女一直随母亲生活,李某夫妇也未将孙女小丽的份额给予孙女。小丽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李某夫妇分割7万余元给小丽。李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二审庭审中,李某夫妇情绪激动,称其老两口年事已高,收入低,且小丽系收养子女,儿子去世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现在又要经常住院,领取的赔偿款已经基本花完,且法院判决分割该赔偿款也理应向其倾斜,只同意拿出40000元支付给小丽。而小丽是初中学生,学业和生活也需要很大的开支。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是祖孙关系,调解解决此案有利于维系双方的亲情关系。主审法官一方面从收养子女同亲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义务作为调解切入点,悉心给李某夫妇做思想工作,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多次联系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征求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夫妇一次性支付给小丽6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李某夫妇热泪盈眶,拉着主审法官的手不停地说着“谢谢”。一句“谢谢”包含着祖孙情和对法官辛勤付出的肯定。(通讯员 郝慧文)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