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种子”这个词,也许人人都不陌生,可是您真的理解“种子”这个词的概念吗?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案中的存储物“种子”因未经审定而导致原告损失11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卢某和被告章某都是个体工商户。2009年12月13日,卢某从翟某处购买了14.7吨未经国家或自治区审定的所谓“汴棉6号”棉籽,托章某代为保管,章某将其存放在自己的库房里,并给卢某出具了“收到14.7吨棉籽”的收条。2012年底,卢某凭收条向章某要回这批棉籽,章某不还,理由是自己的确写了收条,可当时这批棉籽是卢某用来抵偿债务的。为了要回这批棉籽的损失,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章某返还棉籽或折价款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违法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经向哈密市种子管理站核实,本案涉及的“汴棉6号”棉籽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定,经营、销售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卢某起诉要求章某返还并赔偿没有经过审定的棉籽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决: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任何作物的“籽”作为品种在某区域内流通、销售,必须经国家级或省级(自治区级)农业相关部门审定,经过审定才可以称为品种或XX种子,未经审定的只能称为“品系”。
此外,省级审定的品种只能在各省辖区内流通,国家级审定的品种要明确标明适用地区,例如适用新疆地区则标明新疆地区可以适用。未标明的区域则不得流通该品种。(马志娟 耿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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