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近日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听证会是借助检察机关仿真视频系统召开的。最高检和重庆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参加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案件的旁听和评议。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14年9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公司”)与时任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甘家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胡某向汇通公司借款365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同日,汇通公司与甘家桥公司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甘家桥公司为胡某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甘家桥公司向汇通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只有胡某一名股东签名确认。
2015年3月6日,因胡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汇通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起诉。该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汇通公司明知决定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有胡某一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判定甘家桥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无效。
汇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条文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贷款保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遂判决甘家桥公司对胡某与汇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甘家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询问了本案借款的放贷过程、《贷款保证合同》出具情况及本案执行等情况,申请人对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进行陈述,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听证人员认真了解案情,并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今年最高检首次针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不仅有利于推动矛盾化解、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还能有效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精准度。最高检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及听证中的评议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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