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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错案

时间:2017-08-02 10:51:33  来源:  作者:
导读: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办法,办理了施伟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再审改判无罪申诉案,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再审改判无罪等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形成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错案的“云南经验”。

   健康中国人讯 据检察日报 (王治国 刘呈军 闫晶晶) 一间不大的会议室里,除了资料,就是各种各样的锦旗和荣誉奖状——在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记者被映入眼帘的这一幕震撼了。“这只是一小部分,还有很多挂不下了。”该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李培新告诉记者。

  强化法律监督,监督纠正冤错案,维护法律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办法,办理了施伟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再审改判无罪申诉案,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再审改判无罪等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形成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错案的“云南经验”。

  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申诉案件大多是历史案件,数年甚至数十年过去,不少人证、物证都难以找到,要还原当时的情境难度很大,一个细小的问题就有可能使案件走向发生变化。“细节决定命运!”这是李培新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我们复查案件时调查的卷宗都要比原来的卷宗厚一倍,有的甚至比原来的厚三倍还多。”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副处长高洁峰告诉记者。

  2002年,不满18周岁的钱仁风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她不断申诉。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检察官接到钱仁风的申诉后认真审查案卷,利用案件重构的方法,多次到现场做调查和实验,按照当时照片还原场景并放大分析,根据当时天气情况预计物证存在的可能性。

  云南省检察院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鉴定过程不规范、毒物来源不明、作案工具未做指纹鉴定、关键的三份讯问笔录和两份辨认笔录都不是钱仁风本人签名等多个疑点,认为存在误判的可能性,建议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2015年,法院再审宣判钱仁风无罪。“这些蛛丝马迹,对整个案件的客观评价起到了支撑作用。”高洁峰说,细节里藏着办案的“诀窍”。

  李培新用八个字总结了刑事申诉工作——“难在求真,贵在坚持”。“求真”,就是要反映案件当时的真实过程。时间过去了,很多证据无法取得,要尽量从原卷宗通过还原来调查;“坚持”,即认准一件事之后,无论如何一定要做到。钱仁风案若有一点犹豫和退却,漏掉任何一个细节,可能就办不成了。

  快: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

  “我把被冤枉的情况写在纸上,希望能救自己。”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的施伟在服刑期间一直进行申诉。

  该案由云南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服刑人员施伟申诉后转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还没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强奸了?明显不符合逻辑。”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嗅到了矛盾点。

  2011年12月5日,云南省检察院经复查后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重审。2013年12月22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施伟无罪。

  “施伟案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上下联动,发挥了刑事申诉办案一体化的优势,主要围绕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展开案件复查工作。”办案检察官介绍。

  纠正一起冤错案件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甚至数年不能结案,云南省检察机关仅用两三年,有的案件一年就可以结案。为什么他们办案这么快?

  “全省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帮了大忙。”李培新告诉记者,他们实行一体化受理,上下级刑事申诉部门共同审查,服刑地检察院和裁判地检察院协同审查,有利于最大限度发现案源,纠正错误。除此之外,一体化复查,突破地域、管辖限制;一体化出庭,整合资源优势;一体化监督,将丰富的监督方式与优化监督格局相结合。上级刑事申诉部门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院代为调查取证,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多地奔波的时间,办案效率大幅提高。

  准:坚守法律底线,既不枉也不纵

  “错案的发生,有可能错在冤枉了无辜者,还有可能错在没有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底线必须坚守,既不枉也不纵。”李培新说。

  轰动一时的李昌奎强奸案,死缓的终审改判让被害人的家属非常震惊。云南省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父母申诉后,立即调卷复查,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法院改判死缓明显不当。

  云南省检察院迅速与法院交换意见。同时,面对情绪激动不断来访的被害人家属,办案检察官耐心地对他们释法说理。

  审查后,云南省检察院果断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刑。

  人民群众期盼公平正义,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是民心所向,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在。

  2013年,云南省大关县发生一起公务员强奸幼女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云南省检察院、昭通市检察院立即调卷进行复查,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并未体现刑法关于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的规定精神,量刑明显不当。云南省检察院指令昭通市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终促使法院再审改判郭某有期徒刑八年。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在案件复查中,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捍卫公平正义,提振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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