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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16-02-25 16:03:41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6起典型案例

  案例1

  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某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某的窖厂为其务工,郭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某某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某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某某仍拖欠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案例2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

  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吕某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执行法院先后对李某某罚款1万元,拘留15日,李某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18日,李某某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待其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至执行法院。同年9月24日,保险公司依据禹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李某某委托的代理人牛某的银行储蓄卡中,牛某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款取出交付李某某,但李某某未按书面保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2015年7、 8月间,执行法院两次通知李某某申报财产,李某某仍不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并将部分保险理赔款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7月29日,吕某等人以李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5年8月5日,吕某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与自诉人吕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吕某等人各项损失12.3344万元,取得了吕某等人的谅解。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处以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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