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的形式。
对检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办案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司法解释工作的有关事宜,统一负责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清理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共同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司法解释工作计划。
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研究起草,并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意见。
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检察工作实践需要,经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可以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3/7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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