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涛说,当前,环责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是环境法治的全面强化。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该法首次将“损害担责”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企业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途径全面打通。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将面临巨大的公益或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借助保险机制应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化解环境风险,就将成为许多企业主动而自然的选择。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企业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货币赔偿的责任。这将倒逼企业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也促使企业通过投保环责险,化解环境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部署为环责险提供了直接的推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强制性的环责险制度确定为重要的改革任务,要求环保等部门加快落实。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借助环境法治强化、生态文明改革推进的良好契机,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环责险工作不断深化,为防范环境风险、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发挥更大作用。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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