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最高检日前出台新规,强调“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首先明确了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规定》要求,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检察院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明确,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问责力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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