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后,检察人员若出现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为监管场所重大事故遮掩、开脱等十类行为,检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自从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年来,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问题时有发生。
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严守“十项禁令”规定。
这“十项禁令”包括: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统计显示,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2014年底,经报中编办批准,最高检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全国检察机关告别了具有60多年历史的监所检察时代,开创刑事执行检察新局面。
据介绍,新发布的《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事项。
此外,《决定》就改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要求:改进派驻检察方式,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改进巡回检察方式,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改进专项检察方式,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改进巡视检察方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监督的刑事执行活动,可以组织巡视检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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