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之典范
“后来我们认识到,慈善法这样一部社会意义重大、社会地位高的法律,由行政部门来主导立法并不合适。而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来主导,仅用了一年多时间就提请审议,办到了行政部门七八年都办不到的事,这创新了社会立法的经验。”王振耀说,更有意义的是,这也成为社会立法的典范,未来还会出台很多社会立法,都可以借鉴这个有益的经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指出,慈善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体现了由全国人大主导立法,通过良法实现善治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慈善法的起草过程,是中国立法史上民主立法、开放立法的一个典范。”杨思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慈善立法的参与度是相当广泛的,参与讨论会的人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地方民政、专家学者、各类社会组织、慈善界人士等。仅他自己所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慈善事业立法研究》课题组,就召开了18次立法专题研讨会,先后形成了15个专题研究报告。
杨思斌回忆说,慈善法草案起草组对学术界组织的各类专题讨论会非常重视,经常派人参加各类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和慈善法的多部立法建议民间版本也都进行了认真研究。“例如,在慈善法草案刚起草的时候,对于慈善信托是否要纳入慈善法进行调整,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已有了信托法,其中有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慈善法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托法虽有公益信托的规定,但多年没有被激活,慈善信托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模式,没有慈善信托的慈善法是不完整的。后来,起草组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进行规定。”杨思斌说。
“慈善法立法曾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社会各界的多次讨论,对慈善法的立法原则越来越有共识,条文越来越细化,立法时机也越来越成熟。”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说,这是一次很好的开门立法的尝试。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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