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韦珊冒领低保补助金问题。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间,韦珊在怀远镇民政办工作期间,以该镇部分去世“五保”户、低保户的名义冒领“五保”护理费、低保户补助金共计8.15万元。2015年8月,韦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河池市罗城县四把镇文化广播站站长吴务生克扣农家书屋管理员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间,吴务生在发放该镇农家书屋管理员补贴时,克扣1.83万元补贴归自己所有。2015年9月,吴务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十五、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丽川社区居民小组长黄志民等人私分征地补偿款问题。2010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黄志民与居民小组副组长赵东文等人多次私分征地补偿款共计17.48万元;挪用集体资金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并私分理财收益2.11万元。2015年8月,黄志民、赵东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指出,15起典型案例,有的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有的在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济等分配环节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有的在工程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中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影响恶劣。这些问题直接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群众深恶痛绝。严肃查处这些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纪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毫不手软“打虎”“拍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当前全区正在深入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加大查究问责力度,对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纠而复发、查而不绝的坚决“一案双查”,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