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
《法制晚报》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采访得知,该案首次由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43人被列为“被告”,部分当事人一审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一审判决定被撤销。
随后,21人被无罪释放,除未造成太大影响的2人外,其他19人(登报道歉名单中的19人)申请了国家赔偿,金额达400余万元。
案件
亳州“兴邦案”43人被起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5年6月19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轰动全国的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制晚报》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采访中得知,此案件共涉及43名被告。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亳州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苏宗屏、吴万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石峰、孙祥云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董正国有漏罪,三人均被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吴尚澧、石峰等8人的上诉,维持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
全国首例
安徽高院登报向19位蒙冤者道歉
昨日,落款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道歉公告中写道: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19位赔偿请求人名单分别为:邱超、范国强、尚成凤、吴桐、魏春艳、曹金义、刘婉莹、刘俊昕、刘清泉、刘永侠、杨亚丽、刘玲、席长斌、李慧、马玉侠、吴旭、曹影、刘艳、张校岑。
落款的日期为2015年8月25。
揭秘
死刑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该案因此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该案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向最高法提出4点意见,其中部分观点被最高法采纳。
本案代理律师张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亳州检察院能把好关的话,可以避免错案发散发生,就不会由最高法院来纠正错案。
该案最后定性不属于集资诈骗案,而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非法集资最高可判处死刑。
由于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吴尚澧的也因此由死刑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如果该案不是最高法院最后把关,想平反过来很难,甚至有人就会枪毙掉了。”张军说。
《法制晚报》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采访得知,该案最早由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共有43名被告。
在死刑复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最高法发回到安徽高院,安徽高院又发回到亳州中院,亳州中院再发回到亳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检察院重新起诉了22人,其他21人无罪释放。
无罪释放的21人当中,有2人没有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其他19人被冤判了数年不等,均申请了国家赔偿,总金额达400余万。该19人获得登报道歉。
“19人当中,有些如今已是妻离子散,有些因此而无法继续生意。这个案件的教训非常深刻。”张军说。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王录春对记者表示,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这是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的结果。
据了解,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他们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王录春说。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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