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和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和《规定》),《意见》和《规定》提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和《规定》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上强调“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依法立案,就无法公正审判,就不可能发挥司法在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那么,即将实行的立案登记制,会给我们法院带来什么样的挑战?作为法院和法官都做好准备了吗?
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房屋开发、社会群体纠纷等案件可能会较多进入司法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案件也可能会出现,法院应当提前谋划,制定有效对策,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意见》和《规定》,积极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
一要做好立案登记制的准备工作。立案登记制的设立,会带来许多变数,可能会使法院在受理案件数量上有一个显著的增长,更多疑难复杂案件将进入法院,这将会给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及信访等工作带来全新的挑战。法院必须积极准备应对措施,确保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落到实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要不断提高法官和辅助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责任培训。加大对法官审判业务的培训力度,通过对法官法律思维、法律适用方法等技能的训练,切实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使法官有能力审理各种疑难案件,以更大的魄力和勇气面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加大对立案部门人员的培训力度,熟练掌握各类法律知识,能及时知破少数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的虚假诉讼行为,并告之其弄虚作假、恶意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防止上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三要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在诉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缓解审判压力,实现司法便民服务;加强小额速裁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好简易诉讼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复杂、疑难、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减轻法官压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和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效考评,奖惩分明,让敢办事、能办事、办好事的法官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和重用,真正体现其价值存在,从而带动广大法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四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实行阳光立案,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回应并依法纠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要及时惩戒滥用诉权的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意见》和《规定》对于那些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无端起诉他人,浪费他人时间、精力、财物以及司法资源的当事人,提出了相关惩戒举措,以维护立案秩序和司法权威,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必将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障,解决了社会反映“立案难”的客观现实。当前,我们法院人要树立自信,克服现实障碍,采取有效措施,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不折不扣的实施好立案登记制,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讯员 王晓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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