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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公款涉案财物还原单位

时间:2015-03-17 09:53:47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并于2014年年底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涉案财物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并于2014年年底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涉案财物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监督力度,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明确三种涉案财物监督机制

  这个规定明确三种对涉案财物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办案部门在诉讼活动中,依据自身诉讼职能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据自身监察职能进行的监督以及案件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业务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查封、扣押、冻结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指出,规定强化对涉案财物工作的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严格司法、规范司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办案部门的监督已有具体规定,此次规定对此作了重申。对于监察部门的监督,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这位负责人阐释说,对于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规定明确监督职责、途径、方式以及与办案部门、检察部门的衔接。规定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细化违法违规的10种情形,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涉案财物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案件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告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或者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定期检查物品确保账实相符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要求各级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专门的司法办案管理部门,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有对涉案财物工作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管理监督。

  “此次规定明确由案管部门负责保管扣押物品,能够保证其从最初的接收到中间的保管和最终的处理环节,全程了解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情况,及时监督纠正不合法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司法不规范的现象。”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规定从多个方面体现案管部门的保管职能与监督职能的一致性。在接收环节,明确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办案部门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保管环节,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查看涉案财物或者出库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对造成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以及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在处理环节,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或者未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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