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安局向刘现光送达的刑事复核决定书
“针对这样一起明显的故意毁坏我合法房屋的案件,在事发后的几天里,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我觉得事情不对,于2014年10月24日再次去乐寿派出所报案,并递交了相关材料,到11月4日,派出所才向献县认定中心提交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委托书》,在委托书附带的资料照片中,清晰显示我的门店二层被毁,但一层大部分仍然完好,可公安部门在鉴定委托书书上将我的房屋写为“废墟”,致使我的房屋被毁三个多月没能做出鉴定。直到我得到公安部门处警时拍摄的录像及广宇公司提供给办案人员的照片等证据时,公安部门才重新进行委托鉴定。”刘现光说。
2015年1月10日,献县物价局评估认证中心对刘现光的被毁门店进行价值评估,被毁涉案资产评估价值约为十一万余元,按年限折旧后价值为 46187元。
刘现光(曾用名:刘战胜)所持有的合法土地使用证
针对刘现光房屋被强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咨询了法学界专家。
据周主任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它严重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之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刘现光(曾用名:刘战胜)所持有的合法房产证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这些人如果陷入生存的窘境,很容易冲击社会的道德和心理底线”。对于司法机关,同样要编织一张法治的安全网,让所有法律规定的案件都能获得司法救济,不让一个案件漏于法网,否则,就可能对社会、对法治的堤坝造成难以想象的冲击。
据悉,日前刘现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向献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对于本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文图:金水)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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