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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城中村改造”令居民心寒

时间:2015-03-09 18:19:12  来源:  作者:赵金贵
导读:党中央、国务院如此严格强调,拆迁不应与民争利,要做到切实维护村民们的利益,而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冢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出现了强拆行为,致使部分村民无家可归,生活无以为继。村民们的利益去哪里了?

  村民代表告诉我们,在2006年年初,村长为了达到拆迁开发的目的,曾经两次把全村的村民代表请到饭店吃饭,要求代表们同意塔冢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代表们没有通过这个决议。 2006年1月13日,村委会与河北省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村委会转让给永昌公司85.958亩耕地进行开发建设,永昌公司在另外地块于2008年年底之前完工代建的村民住宅楼约22万平方米。2008年12月31日,双方续签补充协议书,村民住宅楼开工时间延至2009年6月30日。但是,时至今日,代建的村民住宅楼始终未兑现,合同条款也未履行。而永昌公司开发建设的85.958亩耕地,已建成商品房并对外销售。

  村民贾新格说,她家的房屋也是在没有和村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情况下被强拆的,在2014年12月26日上午,三间洗衣店被强拆,洗衣设备等财产全部被砸毁埋没。至今,她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同一天被强拆的房子还有77岁的老人冯长根家,冯长根是被村委会拆迁人员强行驾到屋外,拆除的房屋,冯长根至今也未签字、未得到任何赔偿。另有几位村民说,他们虽然签字同意拆迁了,但他们是在断水、断电、砸玻璃、半夜在家门口放花圈等手段的逼迫下,实在没有办法签订的。 2015年1月18日和1月23日,村委会还两次为了拆除剩余的62户村民房屋,以每张《全民公投征求意见》100元的价格搞假公投,逼迫村民们同意对剩余房屋进行强拆。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如此严格强调,拆迁不应与民争利,要做到切实维护村民们的利益。而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冢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强拆行为为何会发生,村民们的利益去哪里了,谁成为了拆迁改造真正的受益者了呢?

  我们将继续关注。(赵金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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