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齐河县公证处办理了一起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齐河县祝阿镇宋某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昏迷不醒,确诊为“植物人”, 在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家中存款并负有债务一万元,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宋某住院期间其配偶没有对宋某进行应有的照料,导致造成婆媳双方关系僵化,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经齐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宋某的女儿(五岁)由母亲抚养,宋某由其父母代为一次性支付给女儿十万元抚养费,其余财产归宋某个人所有,一万元债务由配偶承担五千元。离婚后宋某去世,家人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宋某还有股票市值一万余元,公积金存款一万余元,遂来我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相关事宜。
齐河县公证处公证人员认真讲解办理继承公证的流程并说明所需相关证明资料,其中宋某的父母表示双方离婚后与儿媳并无往来,关系冷漠不愿再有瓜葛。考虑到宋某家庭情况特殊,公证人员主动与宋某原配偶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起初宋某的原配偶不愿意前来配合办理,经公证人员耐心的讲解后,宋某的原配偶最终同意前来办理继承公证。
最后,宋某五岁的女儿、父母分别继承了三分之一的遗产,未成年人和老人的生活都得到了保障。同时,公证处考虑到宋某家庭困难,按照能援尽援的原则,主动为此次公证提供法律援助,免除部分公证费,得到了宋某家人的真心感谢。(通讯员 王苗)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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